店主身兼札幌旅遊大使,為您的旅程更添樂趣!
本人於2019年7月1日開設了“APARTMENT HOTEL THE BASE SAPPORO SUSUKINO”,並將此旅店打造成為一個北海道的觀光休憩基地(BASE)。作為一名札幌旅遊大使,本人亦為展示這座城市的魅力而略盡綿力。根據團體或以家庭為單位的住客的不同住宿需要,我將帶著我的誠意為大家推薦札幌本地特色的觀光及美食勝地。 歡迎您隨時諮詢!
THE BASE SAPPORO SUSUKINO店主
山中利浩
關於我們
旅店名稱 | THE BASE SAPPORO SUSUKI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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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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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F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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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地面以上5層 |
客房總數 | 共9間 |
登記入住/退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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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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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公司
公司名 | BASE JAPAN合作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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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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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山中利浩 |
宿泊約款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旅店與入住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契約,皆依照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均依照法令或者已普遍形成的慣例。
- 本旅店在不違反本條款、法律法規及一般規範的情況下,不受前項規定的制約,有權優先處理特約服務。
第2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如有下述情形,本旅店有權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 未按照本條款的規定進行住宿預訂。
- 因客房已住滿(或已訂滿)而無空房。
- 住宿預訂者被認定為可能會實施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
- 住宿預訂者被判明為《暴力團對策法》(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的相關法律)所認定的暴力團以及暴力團所屬勢力,或與暴力團相關的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成員(下稱「反社會勢力」)。
- 住宿預訂者隸屬於支持反社會勢力活動的組織或團體。
- 住宿預訂者所屬組織或團體的法人、管理層或理事會成員隸屬於反社會勢力。
- 判明住宿預訂者為傳染病患者。
- 提出與住宿無關或不合理的要求而對本旅店造成負擔。
- 由於天災、設施故障以及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無法接待住宿。
- 住宿預訂者被認定為有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
- 住宿預訂者的言談舉止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
- 住宿預訂者以不當的言行舉止干涉或干擾本旅店的管理人員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
- 住宿預訂者被認定為攜帶危険物品(火爐等生火器具、燃油等),或法律明文禁止攜帶或使用的藥物,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
- 住宿預訂者曾違反以下第6條第1項A、D或E。
- 此外,存在其它正當的理由時。
第3條:登記姓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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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在本旅店申請住宿的旅客,請向本旅店提供以下資料。
- 住宿者長住地址、姓名及電話號碼。
-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預訂者電話號碼、上一個住宿地點、下一個住宿地點及姓名。
- 本旅店認為必要的其它資料。
- 若入宿旅客的住宿期超過前項第2款所述的住宿日期,則需要申請延長入住時間,同時本旅店將該申請視為重新簽訂住宿契約而進行處理。
第4條:住宿契約的成立等其它事項
- 在本旅店接受上述申請時,住宿契約開始生效。
- 住宿契約成立時,住客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本旅店支付其預定住宿期間(超過3天的,按照3天計算)基本住宿費用的定金。
- 如第5條規定適用,則前項所規定的預訂費將作為違反該條規定的應繳罰金,如有餘額則退還。
第5條: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 當住宿契約的申請人要求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旅店將依照附表1所示內容收取違約金。
- 住宿旅客未事先聯絡本旅店,並且在住宿日期當天深夜0點過後(若有事先通知預定抵達時間,則超過預定時間2小時后)仍未抵達時,本旅店將當作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
- 若住宿旅客能証明是因列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晚點或其他客觀因素造成,導致住宿旅客未經事先聯絡而在住宿日期當天深夜0點過後(若預定抵達時間已事先明示,則延時至2小時之後)未能抵達,則不收取第1項規定的違約金。
第6條:本旅店的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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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述情形,本旅店有權解除住宿契約。
- 第2條第3款至第15款適用時。
- 未登記第3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資料。
- 住宿旅客未能在有效期限內支付第4條所規定的定金。
- 帶非住宿人員進入客房。
- 在床上吸煙、隨意濫用消防設施或不遵守本旅店使用條款規定的其它禁止事項。
- 本旅店在依照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若事先已收取定金,則從該定金扣除實際應付的住宿費用後,退還餘額。
第7條:住宿登記
住宿旅客須於入住當天在本旅店的櫃台登記以下資料。
- 第3條第1款第1号所規定的資料。
- 非日本國籍的住宿旅客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同時需提交護照複印件,但在日本國內有長住地址的外籍人士除外。)
- 退房日期。
- 本旅店認為必要的其它資料。
第8條:登記入住/退房時間
- 住宿旅客可入住本旅店的時間(入住時間)為下午4點後;可離開本旅店的時間(退房時間)為上午10點前。
- 原則上,退房時間為上午10點前,且本旅店一般不接受延時請求。
- 上午10點至下午4點為客房打掃時間段。在旅客連續住宿的情況下,則不會打掃該客房。(每天提供潔淨的浴巾和洗臉巾。)此外,旅客須自行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若不幸遺失或損壞,本旅店概不負責。
- 若退房當天上午10點過後仍未離開本旅店客房,須額外支付當天100%住宿費用。(住宿旅客如需延長住宿時間,須在退房時間之前在櫃檯申請,經本旅店同意後方可延長住宿時間。延長住宿時間所需住宿費用,須在本旅店同意延長住宿時間時付清。)
- 本旅店不受前面各項規定的制約,有權變更登記入住時間及退房時間。
第9條:費用支付
- 住宿旅客須於登記入住前在旅店櫃檯或自動收銀機支付住宿費用。
- 若住宿旅客在未入住的情況下,進入客房并使用了房內設施,住宿費用不予退還。
第10條:使用條款的遵守
住宿旅客在本旅店內,需遵照本旅店制定的使用條款。
第11條:本旅店的責任
- 本旅店履行住宿契約的時限,是從住宿旅客在本旅店櫃檯登記住宿時,或進入客房時,至旅客退房離開時為止。
- 因本旅店的緣由而無法為旅客提供客房時,除屬於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提供住宿的情況以外,本旅店須為旅客提供相同或類似的住宿設施。在這種情況下,若作為替代的住宿設施的房價比預訂本旅店時的住宿費用高,本旅店將承擔超出的費用。
第12條: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 住宿旅客寄存在本旅店櫃檯的物品(包括現金和貴重物品。后述條項中所述物品處理與本條規定相同。)若發生遺失、損壞等情況,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本旅店將給予金額上限為5萬日元的賠償,無論住宿旅客是否明確告知其現金及貴重物品的種類和價格。
- 住宿旅客帶進本旅店但並未寄放在櫃檯的物品(包括旅客自行在免費儲物櫃存放的物品。),除因本旅店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導致遺失、損壞等情況之外,本旅店概不負責。
第13條: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 住宿旅客在退房離開後,若將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旅店,本旅店將於發現當日起7天內代為保管,之後如有貴重物品,則送交附近的警察局,并對其他物品進行處理。食品及雜誌僅於當日代為保管,在次日處理。
第14條:停車事宜
本旅店不設停車場。需要停車場的住宿旅客,須自費使用附近的計時停車場。
第15條:住宿旅客的責任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旅店蒙受損失時,應由該住宿旅客負責賠償本旅店的損失。
第16條: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任何與本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應在管轄本旅店總部所在地的日本法院解決。
使用條款
為維護旅店的公共秩序和營造安全舒適的住宿環境,本旅店依照《住宿條款》第10條制定了以下使用條款,希望各位旅客予以配合。違反條例者,將會依照上述條款之第 6 條規定,解除住宿契約。
- 未經本旅店許可,不得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 未經本旅店許可,不得轉租客房。
- 請勿將客房或大堂作為辦公室或商業活動場所使用。
- 除本旅店為住客提供的設備除外,在本旅店內請勿使用其它任何加热取暖設備、明火炊具和熨斗等容易引發火災的器具。
- 本旅店範圍內全面禁煙。請勿在客房、大廳、大堂、緊急樓梯或陽臺等場所吸煙。
- 本旅店和客房內請勿大聲喧嘩、高聲播放音樂等,以免打擾其他住客之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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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攜帶以下物品入住旅店。
- 動物、鳥類
- 發出異味的物品
- 數量巨大的物品
- 火藥、揮發性易燃物品
- 法律禁止攜帶的槍械、刀劍或藥物等
- 對其他住客的人身安全構成危害或對他人造成滋擾的物品。
- 本旅店嚴禁賭博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 除住客外,請勿帶非住客進入客房。
- 旅店內的各種設施及物品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 請勿將旅店的財物帶出旅店,或轉移到旅店內的其它區域。
- 請勿私自改裝旅店建築物及各種設備,或將其任意部分移除。
- 不要在窗戶上張貼或放置任何有損旅店外觀形象的物品。
- 請勿在旅店內向其他住客散發廣告、進行販賣活動、募捐或索要簽名。
- 請勿將鞋子或其他物品留在走廊或大堂。
- 請勿將本旅店提供的食物和飲料,或住宿旅客自己購買的,但數量和容量超出合理範圍的食物和飲料帶入客房。 此外,請不要在旅店叫外賣。
- 若住宿天數有變更,請提前與旅店櫃檯聯繫。
- 若需要延長入住時間,請在申請延長住宿時間時支付相應的費用。
- 酗酒的住客不得使用本旅店客房內的浴缸。
- 請隨身攜帶您的貴重物品,勿將其留在客房內。
- 住宿費用無折扣,且不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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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組織或個人不得使用本旅店的各種設施。
- “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的相關法律”所認定的暴力團以及暴力團所屬勢力,或與暴力團相關的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成員(下稱「反社會勢力」)。
- 隸屬於反社會勢力名下的組織及團體的相關人員。
- 被判明通過暴力、傷害、威脅、敲詐、恐嚇等手段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有類似行為者。
- 由於精神衰弱、服用藥物等原因導致神志不清而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或可能給其他住客帶來安全隱患、恐懼感和不安情緒的人士。
- 違反本旅店的使用條款後,雖被警告但未能立即終止其不當行為的人士。
違約金
不超過12人 | 不住宿:100% | 當天:100% | 一天前:70% | 2至3天前:50% | 7天前: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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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人 | 不住宿:100% | 當天:100% | 一天前:70% | 2至3天前:50% | 7天前:30% |
25人以上 | 不住宿:100% | 當天:100% | 一天前:70% | 2至3天前:50% | 7天前:30% |